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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部金融监管行业地方性法规将于12月施行

金融机构的定位产品不得产生误解

昨天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以下称《条例》)的有关情况。 《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广西首次比较地方金融监管行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广西地方金融立法的空小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地方金融机构名单等新闻被公布

近年来,随着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地方金融业快速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地方金融组织加速涌现。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广西已有地方金融机构625家。 《条例》确定了地方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推动地方金融快速发展、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和落实处置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在监管制度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地方金融机构新闻公示制度,公布和定期更新地方金融机构名单及相关行政许可、授权、备案等新闻。 另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可以采取监管合同实施以及公开证明的命令、定期报告的命令、出示风险警告信、通报批评、纠正的命令等措施。 此外,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一建立全区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新闻技术,做好监测、判断、风险预警、新闻发布等工作。

要定位金融产品,必须简明易懂,并提出风险

在保护金融客户和投资者方面,《条例》规定,保障金融客户和投资者的自主选择。

要求地方金融机构建立金融客户和投资者的适当制度,不得向金融客户和投资者定位与自身诉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保障金融客户和投资者的知情权,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案或图表,向金融客户和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新闻,充分提示风险,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严重遗漏。 违反本规定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将被取缔[/s2/]

关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例》确定,设立地方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 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7种地方金融组织中,准入需要批准的融资担保企业、典型银行、小额贷款企业,是需要批准的地方资产管理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条例规定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未经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授权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限期修改,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记者廖欣)

(作者:廖欣)

标题:“广西第一部金融监管行业地方性法规将于12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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