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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撰改决定),自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一律不再给予开除处分。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仍在继续调整,此次修订将在“可变更的、尽可能不变更的”基础上进行基本有限的修订,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在广西执行的稳定性、延续性。

为了方便群众登记生育,修订决定删除了原规定的“产后3个月以内”的生育登记期。 关于生育登记手续,制定修改后的条例,依法安排自主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前或产后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为计划生育服务

为适应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调整方向和广西人口快速发展的形势,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意见,修改决定对依照原条例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规定为:“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修改决定还修改了将违法生育人员记录(雇佣)用作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对原规定的违法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7年内”不得采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


标题:“广西撰改计划生育条例,公职人员超生不再“一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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