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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每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现就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截至调查标准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居留的境外人员。
二、调查复印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教育程度、领域、职业、流动、结婚生子、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调查时间:调查基准时间为年11月1日0时,入户就业时间为年10月11日至12月10日。
四、人口普查方法:政府人口普查机构派普查员到家里登记,或者住户自主填写人口普查短表。 普查员、人口普查指导员入籍登记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工作人员证书。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公民有义务配合人口普查,如实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被调查的个人新闻严格保密。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各级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人口普查机构和人口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调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国务院第七届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月
标题:“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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