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4字,读完约1分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2款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标题:宿迁刑事律师分析关于商事诉讼中,哪些裁定有救济途径?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49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