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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上就《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确定网络交易监管反复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格下线、网上一体化监管,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对网络社会交流、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全面审慎的监管,留给快速发展空之间,以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交易的安全。
市场人士表示,为贯彻《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该局在编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发表意见
允许自然人网店经营者注册为“个体经营者”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0条,包括网络交易监管和服务快速发展的基本概况、网络交易运营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运营商新闻公示、网络交易新闻数据的提交和提供、网络交易新闻数据
其中,自然人网店经营者确定将网络经营场所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由该经营者上传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采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网络经营
一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细化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新闻公示的具体要求,特别是依法免予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不继续公示依法免予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的自我声明、实际地址、联系方法等新闻或者链接标志。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新闻,以及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法等新闻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录用顾客或者经营者的新闻,收集的顾客的个人新闻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等复印件。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新闻,不得以虚构交易、制作评价等方法引入虚假或者误解的虚假推广,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拥抱等。
确定规定的平台不得要求经营者“二者择一”。
对比部分网络交易平台要求经营者“二选一”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此次进行了比较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特征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
也确认了平台内的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的若干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平台具有不合理的搜索权、商品下架、经营限制、经营限制 提出与平台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若干事项,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平台内经营者合理的补偿。
第一次将“零细”判定基准细分化
北青-北京顶级记者观察到,新《方法》首次细化了“理发小额”的判定标准。 《电子商务法》规定“理发小额交易”不列入市场主体,但理发小额的含义和范围尚未确定,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项函件授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相关判定标准。
“理发小额”中有“理发”和“小额”的概念要素,两者之间应该有“且”的关系。 如果理解为“or”,就是“理发大规模”的交易(例如理发卖黄金珠宝、奢侈品等)和“小额不理发”的交易(例如某大型互联网店铺的9.9元手机壳单品销售每年100万, 显然不符合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保护顾客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会带来网上差别待遇等诸多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经过全面论证、仔细研究、反复斟酌,现根据立法“理发小额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人花销,偶然、非连续交易行为”的原意,确定“统一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额”
其中,年交易次数为52次(约每周一次的网络交易),年交易额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民营企业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限。
网络交易运营商:不得评价前置、差评后置误导性展示
新方法确认,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欺骗、误导顾客。 删除、隐匿、编辑编造评价、教唆、威胁进行虚假、误导性评价的评价,或者通过评价前置、评价后置、混淆不同商品和服务评价等非法解决手段误导性展示评价的虚假或误导性裁员 欺骗顾客,诱导顾客进行交易的虚假广告推广、促销方法、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证明、伪造或者挪用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市场主体混淆新闻、登记行政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虚构实物、虚假预约、虚假收购;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有意见认为,在起草过程中,不允许对平台删除进行评价的规定,并未考虑删除恶意评价和侮辱诽谤等有害新闻的必要性。 研究表明,该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39条中有确定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未附加任何排除情形,应表现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整个“评价”,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 相关专家和公司提到的恶意评价和侮辱诽谤的不良新闻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着难以评价和证明平台经营者是否恶意、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 另外,在实践中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当等向平台经营者申请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到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我们多次慎重应对,并规定平台可以依法从技术上解决客户评价中禁止发布或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的新闻。
投票截止日期为11月2日[/s2/]
市场监管总局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于年11月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站: samr.gov ),在首页“交流”栏的“招聘调查”。 二、将电子邮件发送至: wjsgfc@samr.gov 请在邮件标题中填写《网络交易监管办法》的意见。 三、邮寄纸质信件: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司,100820。 请在信封表面写上《网络交易监管办法》的意见。 (记者藏丽爽)
(作者:蔺丽爽)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平台不得要求经营者“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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