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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网络虚假新闻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布自该日起施行。 《规定》确定了新闻发布的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网络新闻文案服务平台的责任义务和健康文明网络的要求等。
互联网新闻发布会也必须依法符合
按照《规定》的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采用互联网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公共秩序,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编造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 不得制作、复制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复印件,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个人和组织应当利用网络,防止和抵制含有夸大标题、文案与标题严重不符、未成年人模仿社会公德行为和不安全行为、诱发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文案的不良新闻
政府、平台和客户共治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公开政府新闻,积极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进行可比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和推进,发现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新闻的,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
对网络新闻文案服务平台也进行了积分规范。 平台要求履行新闻文案管理主体的责任,建立网络虚假新闻投诉举报制度,平台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新闻,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新闻。
并鼓励互联网客户参与网络管理,客户应有权自行防止和抵制网络虚假新闻,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管违法和不良网络新闻,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规定》中确定要求,对网络新闻复印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的新闻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的,销毁有关记录,不予修改或者情节严重的; 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关闭网站、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直接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发布或者传输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新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网络通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将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新闻纳入信用新闻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标题:“拒绝标题党、假消息......天津出台互联网虚假新闻治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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