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4日电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银保监会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本机构许可证(备案表)所列业务范围。

资料图:民众从保险企业前面经过。 记者张云摄

《办法》于年9月1日经银保监会年第十一届委员会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83条,要点规范复印件,包括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确定制度适用和联系政策。 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加强持卡经营,大致定义持卡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规定持卡机构经营条件,规范确定非持卡机构禁止行为的保险营销推广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的全流程规范 在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制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由网络保险企业、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分别制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创新完善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的过渡安排。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具体如下。

《方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修订的基础是什么? 第一,包括那些复印件吗?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领域的持续运用,网络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和服务的新形式,深刻影响着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 网络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暴露了一点问题和风险隐患,挑战了领域和监管。 为了规范网络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顾客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业服务实体的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办法》。

《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决定部署,观察把握以下工作: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坚决贯彻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二是统筹推进,实现网络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监管制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四是谨慎包容,吸引新业态健康合规增长。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管和附则。 积分复印件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确定制度的适用和联系政策。 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加强持卡经营,大体上定义持卡机构的自营互联网平台,规定持卡机构的经营条件,确定非持卡机构的禁止行为。 三是规范网络保险营销推广,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网络保险售后服务,改善费用体验。 五、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与网络保险企业、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比较,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六是创新完善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的过渡安排。

“银保监会:个体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什么?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那些情况? 对比线下业务融合,如何联系并应用监管规则?

《办法》根据网络保险业务的本质和快速发展规律,确定了“网络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网络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 一是保险机构通过网络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是客户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新闻。 三是客户可以自主完成保险行为。

《办法》比较渠道融合情况规定了政策联系适用办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保险链接自行完成保险的,应符合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网上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者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网上经营活动不能分别适用网上监管规则的监管规则,网上监管规则不一致的,经营规则不一致的

此外,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网络保险业务名义进行实体销售的,包括工作人员使用移动展业工具面对面销售的,工作人员收集保险新闻在线录入的等,符合本《

三、那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吗?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该满足那些条件? 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入领域吗?

《办法》规定,网络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本机构许可证(备案表)所列业务范围。 《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企业(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除外)、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网络公司。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互联网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新闻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系统、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保险机构只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无需申请业务许可或向领域业务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可以立即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相关网络保险业务。 另外,《办法》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银行能否经营网络保险业务,有那些要求?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符合《办法》对保险机构的常规要求外,还应符合比较银行的专业要求:一是通过电子银领域的业务平台销售。 二是必须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领域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网络保险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五、对网络公司的代理保险业务有那些要求?

网络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常规要求。 此外,《办法》与网络公司的代理保险业务相比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挂牌经营,网络公司的代理保险业务必须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二是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特点、新闻特点、新闻 三是应当实现业务独立运营,实现主营业务与业务的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网络保险业务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五是加强客户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六、在实践中,如果非保险机构涉嫌打边球、非法经营网络保险业务,《办法》中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网络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 《办法》确定了非保险机构的行为界限,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二是保险产品、保险费估算、估计价格比较。 三是设计投保人的保险计划;四是代办保险手续;五是代办保险费。

七、《方法》对自营互联网平台如何规定,严格定义自营互联网平台的意义是什么?

较为有效地贯彻挂牌经营大体上说,《办法》对自营互联网平台作出了严格、确定的定义:自营互联网平台是保险机构为经营网络保险业务设立的独立运营、完善的数据权限; 只有保险机构总企业设立的互联网平台是自营互联网平台,与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机构有股权、人员等相关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平台在自营互联网平台上,

自营互联网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办法》严格界定自营互联网平台,要求客户投保网页必须属于持卡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首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卡经营理念,夯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它还可以帮助保险机构处理获取客户新闻的难题,有助于阻止保险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失误、促进客户教育、领域长期稳步快速发展。

八、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从事网络保险业务吗? 关于网络保险的营销推广,《办法》对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别有什么规定?

目前,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片、直播等方法参与网络保险营销推广,规范营销推广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再生产,《办法》是保险机构 《办法》加强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比较严格地规定了职工要开展网络保险营销推广。

《办法》加强了持卡机构的管理责任,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在网络保险营销推广中建立一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开展营销推广新闻的审查、监测、检查,、 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要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员工执业登记和管理,识别从事网络保险业务的资格四是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慎重向客户发布网络保险产品新闻 另外,《办法》要求网络保险营销推广活动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推广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关于员工营销推广,《办法》确定了具体要求:一是员工必须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网络保险营销推广;二是员工发布的营销推广文案,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 三是员工必须在营销页面的显著位置显示所属保险机构的全名和个人姓名、执业证号码等新闻。

对于营销推广文案,《办法》也做了比较规定:一是开展营销推广活动,必须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二是营销推广文案必须与保险合同条件一致。

九、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那些保险产品吗? 经营区域有限制吗?

网络保险发展迅速,监管制度为了未来的快速发展,需要在政策空之间进行预约。 《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对通过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作出了大致规定,银保监会根据网络保险业务快速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求,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银监会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比较有效。

十、《办法》对网络保险业务的售后服务有那些要求?

《办法》对网络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产品优势、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二是向保险机构充分披露新闻,保障客户知情权,告知客户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在线实现;三是全面规范售后服务,评分、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解决等全流程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是如何分工的?

根据《办法》的规定,银保监会统一负责制定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有关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对网络保险业务实施日常监控和监管。 网络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多由投诉人或举报人居住的银保监局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银监局可以授权下级派遣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网络保险业务的好处之一是经营突破地域限制,客户居住地与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对于网络保险业务投诉或举报,《办法》确定投诉人或举报人由经常居住的银保监局负责,投诉举报首当其冲,便于客户与监管机构信息表达沟通,保护客户权益,增加违法违规价格向保险机构提供产品和萨 另外,针对以前流传的保险业务,网络保险业务通过新闻系统的版本管理、系统日志、分层存储等功能,便于销售行为的倒退,也便于监管部门的异地调查取证。

十二、《办法》在解决风险方面有那些规定?

网络保险业务广泛、模式多、问题多、复杂,在促进领域迅速发展,带来新的风险,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一是明确界定《机构持卡、人员持证》的大体情况、持卡机构的权利义务,夯实主体责任,以负面清单形式确定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 二是确定自营互联网平台的定义,要求保险网页必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三是加强新闻披露要求,、 四是保障顾客知情权四是加强网络安全和顾客新闻保护的要求五是建立监管新闻体系,加强新闻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比较有效性和可比性。

十三、《办法》在保护客户权益方面有那些规定?

顾客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 《办法》贯彻修订员工全过程保护客户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比较有效地管理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网络保险销售或者保险经纪活动。 二是加强新闻披露要求,增加新闻披露文案,保障顾客知情权;三是保险网页属于保险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要保障交易安全。 四、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后服务体系制度,提高顾客满意度五、要求保险机构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顾客新闻保护体系,防止新闻泄露六、便利顾客

十四、《办法》在保护网络保险创新方面有那些规定?

网络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也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式。 《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网络、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支持网络保险更高层次的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一是鼓励开发符合网络经济优势、服务多元化保障诉求的保险产品,将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 二是鼓励扩大数据新闻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三是保险机构提高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度水平,在自营互联网平台提供客户在线评价功能, 四是支持为顾客提供参考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事件调查、防灾缺陷等服务五是推进监管部门,在比较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监管理念和方法

“银保监会:个体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


标题:“银保监会:个体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2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