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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制定新的规则进一步推进城市低效用地的再开发

支持地块连片改造集体土地不得建设商品房

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黎兆齐通讯员李欣松)昨日,记者从广西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表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低效再开发促进我区优质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介绍了旧村和城市再开发工程。

在旧村和城市再开发项目改造主体方面,《指导意见》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改造。 改造主体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公司、与其他个人或公司设立的合资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选择的公司,或者是政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引进的公司。 政府统一组织也可以实施改造。 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有土地分割决定书、国有土地采购权有偿采购权合同确定规定或者政府约定应当收回土地采购权的以外,再开发项目原土地采购权为单一主体的,可以自行申请改造或者与其他个人、单位合作改造 再开发项目原土地权利为多个主体的,可以通过自主、联合经营、入股、转让等方法,将不动产的相关权利转移至单一主体后,该主体申请改造。 土地开采权必须由政府收回或者多个主体中不能统一权利主体的,应当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广西出台新规:支持地块进行连片改造 集体土地不得建商品房”

对旧村和城市再开发项目的供应办法,《指导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者配套改造,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条件下,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征收国有的,协商办法可以转让给改造主体。 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的,政府开展土地权利人改造意愿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判断,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测算项目改造价格和土地转让收入等工作人员,组织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纳入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改造主体和土地 其他情况下,可以协商方法转让给改造主体。

《指导意见》强调支持地块的连片改造。 符合规划、权属明确、价值等同、双方自主的前提,允许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区间或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区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更换位置,改造分区规则和区块。 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分区更换的,可以将更换分区纳入增减挂钩拆除区范围,恢复为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 三垦检验合格后产生的增减挂钩新指标,可以用于本项目建设,也可以按规定有偿转让。

《指导意见》强调,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区划必须纳入专项规划明确的改造范围,未纳入的区划基本上不能享受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相关政策。 改造项目用地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改造后用地仍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作者:黎兆齐李欣松)

标题:“广西出台新规:支持地块进行连片改造 集体土地不得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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