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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香港5月26日电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26日发表网志说,必须从宪制秩序的角度正确理解国家安全法。 她指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使用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有根据,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的情况。
郑若骅表示,过去周末,有人再次目睹香港铜锣湾和海湾地区暴力破坏泛滥,并以全国人大参与香港国安立法为借口进行示威。
郑若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 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是根据宪法及基本法相关条文做出的。 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维护法。
郑若骅指出,国家安全关系到全国人民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都属于中央事权,从未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这是毫无疑问的。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郑若骁说,必须了解基本法第十二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自行立法禁止有关国家安全的指定行为 关于第二十三条的目的和条款的一般解释,授权并不排除中央为维护国家安全而立法。
郑若骅表示,中央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大家必须认识到这一基础。 被许可方授权给被许可方后,并不意味着被许可方放弃或减少任何责任和权力。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家安全法制定为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这样的方法符合基本法第18 (3)条的同时与第23条不冲突。
郑若骅表示,基于上述理由,全国人大相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全国性法律,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
郑若骅指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其详细情况尚未公布。 因为这不适合做无谓的推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使用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有根据,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的情况。 全国人大根据法律和“一国两制”的方针作出决定,切实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
标题:“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从宪制秩序立场正确理解国家安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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