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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高票由涉港国安立法决定
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尽快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5月28日,13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在北京闭幕。 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5月28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决定通过的时候,人民大会堂的会场响起了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事,充分体现了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利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注。
决策分为导游和正文两部分。 导言中指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关于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部分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涉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快速发展的好处,多次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决策正文部分共有7条。
决策明确全面准确地贯彻国家坚定不移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止、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策国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国外势力以任何方式介入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明确采取必要措施采取反体制。
决定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尽快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比较有效地防止、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职责
政策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止、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推翻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国外势力介入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根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全国人大高票通过涉港国安立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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