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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日报记者胡明峰通讯员陈飞近日从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为规范全市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进一步推进矿山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该局出台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色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据悉,该《制度》基于年印刷实施试点制度,综合考虑有关部门意见修订了完整版本,修订了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的情况、管理范围及相关激励和惩戒措施的监督等,十分完整。

在信用《红色名录》应当包括的情况范围内,采矿权人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中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年限将连续3年提高至5年。 诚实守信的行为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者认定,具有信用典型示范作用的,范围从原市级以上(含市级)放宽到县级以上(含县级)。 此外,纳入《红色名录》的采矿权人可以优先办理采矿许可相关业务。

另外,对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的管理范围情况增加了规定,根据《矿业权人调查开采新闻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名单。 因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违法,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的,应当纳入“黑名单”的管理范围。

制度加重了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采矿权人的监督惩戒措施,对再次发生丧失信用违法行为的采矿权人依法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进行重罚,不受理采矿许可证的新立、延续、变更等批准事项,登记采矿权竞合购买活动

这个“制度”的制定,将比较有效地推进矿山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南宁市采矿权人的违法失信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作者:胡明峰陈飞)

标题:“7月起南宁市施行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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