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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确定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比较领域反映了较为集中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问题,建立了全流程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 《通知》从总企业和省级分企业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当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提出经营资格申请。
《通知》确定,保险企业总企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配备8名以上的农业、保险等相关专家。 具备相对独立完整的农业保险新闻管理体系,能够实现在中国银行保险新闻技术管理有限企业设立的全国农业保险新闻管理平台和数据的对接,完善、及时、准确地提出农业保险数据新闻。 另外,上年末及近2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企业上年末及近两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通知》要求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企业不得以共同保险的形式参与当地的农业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确定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另外,保险机构符合条件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题:“银保监会确定农险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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