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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位于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领域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正式曝光。 上海洋山港集装箱码头。 新华社丁汀摄影
目前,新冠引发的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给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面临着一点国际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相关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处理。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聚焦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营造法治化经营者环境。
目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不稳定不明确的因素明显增加。 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面对一点国际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相关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必须尽快处理有关法律问题。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营造法治化经营者环境
“人民法院涉及外商事海事审判行业将在第一时间解决市场环境变化引起的各种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通过依法审理有关案件,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事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切实保障外贸稳定、外资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稳定中外当事人合理预期。
依法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
据介绍,最高法专业组织组织调查,充分了解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与疫情相关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适用法律问题,达成了有的放矢。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三)》共有9个部分19条条文,涉及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延迟提交身份说明材料和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爷爷文件证不能公证或办理相关说明手续的质量证明、答辩状的提交和上诉的延期、上诉。
其中,《指导意见(三)》规定,外国公司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说明文件、代表参加诉讼的说明,为防控疫情或疫情采取的对策,未能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关说明手续,人民法院依法准予
我国行业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向我国行业外提交或委托的授权委托书,为防控疫情或疫情,未能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关说明手续,由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规定解决
收集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是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难点。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缓解当事人境外取证困难的“瓶颈”,《指导意见(三)》规定,当事人受疫情或疫情控制措施影响,不能在原举证期限内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 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延长的举证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受疫情影响,适用法律问题最重要的是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
此前,最高法发表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确定了不可抗力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适用。 接着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重点介绍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公司破产等案件类型。
此次《指导意见(三)》确定我国法律适用,对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将按照以往的指导意见执行。 指出适用域外法律时,必须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域外法中类似不可抗力规则的语法规定或判例法的文案,特别是“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不能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此外,还确定了国际公约的适用方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指导意见(三)》的对比性非常强,及时处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中国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表示,该指导意见确定并规定了对外法的适用问题,指导了审判员审理此类案件。 《指导意见(三)》提出,对条约条款的解释,应当根据其用语,并根据其语境,参照条约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一般意义,进行善意解释。
《指导意见(三)》还确定,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开拓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网上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
平衡运输合同的双方好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私法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佐表示,对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案,《指导意见(三)》调整并平衡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货物运输合同为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一般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但是,在疫情蔓延的情况下,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货物的安全,承运人可以不通过一般的运输路线运输。
据悉,此次疫情对航运业冲击较大,部分船舶面临住宿、隔离检查等防疫限制措施。 作为承运人该怎么办?
对此,最高法民四庭长王淑梅表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对承运人和托运人不负责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运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起航前,有些船舶为了控制疫情和疫情采取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无法配置必要的船员、材料等。 船舶起航后,通常承运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交货。 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运人无法在预定的目的港卸货的,承运人应当与货物经营者协商。 协商不成时,除合同有确定约定外,承运人有权充分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履行通知义务后,在与目的港相邻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货。 船舶到港后,港口管理部门未确定要求的,港口经营公司应当迅速消毒,正常装卸货物。 港口经营公司擅自以检疫隔离为理由限制船舶停泊期限的,全体船舶或者经营者可以要求港口经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
准备好的货物被禁止进出口,陆路运输受阻,无法及时发货,已经预约的航班被变更或取消……面对这些问题,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货运站该如何应对?
王淑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托运人可以依照《海商法》的规定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集装箱运输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陆路运输受阻,货物方可能会逾期占用集装箱,需要支付滞纳费。 由于滞纳费具有渐进重叠的性质,因此如果经过时间变长,累计费用经常会超过多个集装箱的价值。 货站此时可以与承运人协商降低滞纳费。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法院下调。
“疫情期间,货方逾期占有集装箱是有正当理由的。 此时,按照合同约定支持所有拖欠费可能不公平。 此外,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赔偿可预见性标准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酌情减额,通常以当时当地的新集装箱价值为上限。 ”。 王淑梅说。
如果货方预订的航班被取消或航班发生变更,王淑梅在货运代理未履行勤勉、审慎的义务,未及时通知托运人取消航班、变更航班或与托运人合作后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
(作者:李万祥)
标题:“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为稳外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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