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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迅猛发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备受关注,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平台支付了高额费用,从而“颁奖”

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确定了这些纠纷的法律解释。

未成年人“打赏”支出法院应支持返还

《意见》规定,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者( 8岁以上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加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的“报酬”等方法,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金额,由监护人在网上支付。

支出款不符合年龄、智力的,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生效

未成年人在参加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直播平台的过程中,如果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不符合其年龄、智力,其支付行为属于保留效力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能产生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归还。

8岁以下儿童网游支出一律退保

最高法律官员表示,未满8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网络游戏所消费的支出应全部退还。 因为这是依法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中没有特别的规定。

另外,关于支出额,规定了不使用“一律支付”的方法,应返还的金额只限于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的部分,其中一些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根据孩子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标题:“未成年人“打赏”能退还吗?最高法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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