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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逐步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机关经营者缴费比例从8.0%降至6.0%
南宁云-南宁日报(记者阮晓莹)日前通知,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帮助公司快速发展,市政府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了逐步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率的政策。
要逐步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经营者缴费比例从8.0%降至6.0%,公司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10.0%降至8.0%。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逐步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范围。
逐步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3%降至0.8%,其中属于国家机关、财政资金的经营者缴费比例从0.65%降至0.4%。 根据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单位、有用工单位的个人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属于逐步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
实行分段降低费率期限的,投保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仍按原规定标准转账。
实行逐步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投保人,只要用人单位、投保人正常缴纳参保缴费,申报参保人员就医、检查、配药、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 只要积极出示本人社保卡或医疗保险电子证明等比较有效的证明,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就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结算相关医疗费。
值得观察的是,投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因突发疾病就诊的除外)。 。 投保人办理住院手续或取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药物的,应当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电子证明等办理。 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的除外)或医疗保险电子证明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产生的医疗费,不应当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在投保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生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投保人应当按照住院诊疗规范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空床位住院。 投保人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给他人或借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 投保人接受统一地区外医生治疗的,应当向当地医疗保险办理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否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降低医疗费报销比例。
(作者:阮晓莹)
标题:“南宁市这些保险缴费费率将阶段性降低!比例从8.0%降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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