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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纪念日前夕,《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获得通过并付诸实施,开始了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征程。 香港国安法被认为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和“定海神针”。 那么,其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 它的实施是如何堵塞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的? 有威胁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武器吗?
在7月1日国务院信息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表示:“一法可安香江。” 香港国安法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专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 他将香港国安法比喻为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和“定海神针”。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有六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犯罪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机构维护、附则共六十六条。 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副本兼备的综合性法律。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说:“为什么要把这三个方面的文案都纳入一部法律? 这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一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性。 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成为比较有效的制度。 ”。
制定香港国安法的目的是堵塞法律漏洞,补充香港国家安全机构上的短板,改变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长时间“无防备”的状态。 维持国家安全法漏洞的存在,为香港的社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民主主任王振说:“重要的香港是世界上唯一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不健全的地方。”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说:“从去年6月修订案例至今,法治受到损害,营商环境受到损害,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外国人。 加强了国家安全,不仅符合主权国家的利益,也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
据说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从中央制定了香港国安法,其法律基础在哪里? “港人治港”,会与高度自治发生冲突吗? 香港国家安全法第三条确定了该法的法律出发点。 因为第三条确定了两个责任。 即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必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说:“根本责任有三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固有责任,是原始的、早期的、固有的责任。 二是全面责任三是最高责任,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务是到了中央级别做出最终决定的责任,特别行政区这部法律中使用的是宪制责任,宪制责任和国家的根本责任有区别。 中央是全面的,中央允许你做什么,没有不允许的你,而且这个责任必须服从中央的最高责任。 ”
法律是治国的利器。 香港国安法中有威胁国家安全的法律武器吗? 香港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防止、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种犯罪。 其中包括国家分裂罪、推翻国家政权罪、恐怖主义罪、外国或国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四种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旦触犯这四种罪行,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民主主任王振说:“去年香港发生了许多令人震惊的恐怖袭击,对香港社会的平静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而且这几年,外国和海外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 “港独”的背后,极端势力的背后,有这些外国势力的支持。 这四种情况,四种行为,是目前香港面临的最突出的现象,立法必须处理这些问题。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说:“我们国家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就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了十几个项目,但本法只针对四类犯罪,目的是要点打击目前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月28日,全国人大的决定,授权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不重复的授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香港的现实情况,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行为定罪。 ”。
除法律制度外,香港国安法还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确定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落实机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包括配备执法力量。 的律政司设立了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察官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并确定了规定这些新成立机构具体职责和活动的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指定若干法官,负责解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特别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王振民说:“香港去年《修例风波》发生了这么大的事件,它不仅立法不足,执法和执法不足,这也是对症下药,该法非常强调了执行机制的重要原因。 法自己不够,光靠法律,法律不能自己执行,需要配套完备的执行体制机制。 的生命在于执行,没有执行的法律,没有执行机制的法律是苍白无力的法律。 ”。
在案件管辖上,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解决绝大多数威胁国家安全的案件,决定只保存极少数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案件由中央解决。
邓中华说:“首先,中央管辖的案件只有本法规定的4类犯罪案件,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很多,由多部法律规定,中央仅管辖港口机构本法规定的4类犯罪行为。 第二,在这四种犯罪行为中,中央并未全部治理,治理也极少,大部分案件受特区相关机构管辖。 ”。
王振民说:“至此将大量管辖权、国家安全维护事件授权香港特区处理,既是对特区高度自治的尊重,也是对特区高度自治的信任。 不是说不信任特区,正是信任特区的表现,中央可以,但没有做,交给你做,这不信任吗? ”。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香港国安法也有确定的规定。 只有三种情况可以行使管辖权: (一)事件涉及外国或国外势力干预的诸多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实困难的情况(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生不能比较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严重现实威胁的情况;
王振民说:“第一,涉及外交的案件,特区法院对外交、国防没有管辖权,有基本法规定的案件。 另外,有一个事件。 国家安全事件极其多而复杂,因素很多,特区可能无法管理。 不是不想管理,而是不能管理。 又多又杂,越困难,事件越可能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应该把这个事件联系起来。 ”。
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察官、审判和处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适用香港国家安全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法律。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案件,由驻港国安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关于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专家表示,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的高度自治权不仅没有减弱,反而有所增强。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民主主任王振说:“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现在的基本法中没有这么多授权。 通过人大的决定和立法,增加了对特区的授权,扩大了特区的职责范围、权限范围,这方面的高度自治不仅不受影响,反而加强了特区的高度自治。 ”。
邓中华说:“香港自回归祖国之日起就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可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比较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同时切实推进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理权的落实。 ”。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对极少数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人来说是把高剑,对遵守纪律的香港广大居民来说是有力的保障。 目前,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新机构层出不穷。 香港回归正轨,“一国两制”将稳中有远,香港将以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 风雨过后,“东方之珠”更加璀璨。
标题:“焦点访谈:香港国安法,深度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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