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16字,读完约2分钟
南宁云-南宁信息网(记者唐秋艳通讯员杨博) 12月2日从南宁海关获悉,中国出口管制行业第一部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南宁海关作为负责出口管制工作的部门之一,严格按照《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实施进出口监管,并警告进出口公司遵守出口管制货物。
《出口管制法》是我国出口管制行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该法对国家履行两用物项、军品、核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扩散等国际义务有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品实施出口管制,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限制我国出口管制行业
南宁海关法规长吴适祥介绍,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目录,通过实施出口许可等方法进行管理。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公司需要出口管制货物的,应当取得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海关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质项,超出出口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质项或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质项的,出口经营者面临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最高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在相关管制物出口经营资格被取消之前,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南宁海关作为负责出口管制工作的部门之一,严格按照《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实施进出境监管,依法严格检查出口许可证,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必要时向国家出口管制部门进行组织鉴别 在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不会搁置出口货物。
南宁海关还提醒广大进出口公司,管制物质项过境、运输、再出口或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境外时,需要遵守《出口管制法》的管制规定。
(作者:唐秋艳杨博)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12月1日起实施 南宁海关提醒:公司应合规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2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