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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邪恶的压迫人民使用暴力进行敲诈

黄庭杰等4名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兴宁区法院公布

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韦薇通讯员王林杨炜魏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山林承包领域、收购木薯领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因公交车因超车问题矛盾,用木棒、石头等敲击公交车……12月9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黄庭杰、欧宗华、李长东、张文锦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录像法公开,4名被告分别为5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2009年8月至年4月,被告黄庭杰、李长东、张文锦、欧宗华经常聚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兴宁区昆仑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黄庭杰首先殴打受害者方某南,造成方某南左手舟状骨折。 另外,由于收购木薯的价格差异,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供销社的木薯经营点,用菜刀弄坏了木薯经营点的英镑显示屏。

被告黄庭杰等4人通过拦路威胁等方式,向兴宁区昆仑镇八塘村杏坂林场经营伐木业的受害者李某强等人敲诈10万元。 为了阻止八塘村委会协助中标人办理采伐手续,被告李长东等多次在八塘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威胁和谴责了与会者,阻碍了村民代表大会的正常召开。

另外,被害人班某升驾驶挂钩机在兴宁区昆仑镇八塘街帮忙拆除欧某平时,不小心撞到了欧某平旁边的平房顶层。 被告黄庭杰以其房屋在该平房旁地震为由,向班某升索赔1万元。

年4月2日17时左右,被告欧宗华与韦某才、陆某祥驾驶的公交车在超车问题上发生矛盾,用棍子、石头等敲击公交车,损坏了公交车的挡风玻璃、后视镜、车的挡风玻璃等部分。 双方确认公共汽车修理费为7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庭杰等4人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兴宁区昆仑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人民,扰乱了昆仑镇的经济、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

对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庭杰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 被告欧宗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张文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李长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作者:韦薇王林杨炜魏广)

标题:“黄庭杰等4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在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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